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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近年公布的石刻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和历史背景,对安史之乱以后河朔藩镇诸州史的相关情况加以补正,希望能使《唐史考全编》更加完备。本文从王湾遗址第三期遗存入手,讨论了龙山时代晚期嵩山以西地区的文化遗存的相对年代和性质等问题。指出,嵩山以西地区龙山时代晚期的"王湾三期文化"应属两类遗存。一类是以王湾遗址第三期和小潘沟龙山时代遗存为代表的三里桥文化,或为三里桥文化在洛河流域的一个地方类型。一类包括西吕庙等遗址的龙山晚期文化遗存,承自本地的龙山时代中期遗存,应是嵩山以西地区的土着遗存。这一地区发现的三里桥文化遗存显示出,三里桥文化自西中条山以东的黄河谷地,向洛河以北、黄河以南、嵩山以西的冲积平原渗透的形势。博物馆在上世纪6年代曾收集到一件!,马承源先生着文指出!当为晋器。此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同意,如吴镇烽《金文人名汇编》等均认为器主"长子沫臣"为晋人,而搜集楚器较为的如刘彬徽《楚系金文汇编》等亦未收此器。本文对长子沫臣!进行综合研究,通过此!中出现的"芈"姓,初步认定其当为楚国器;再考订铭文字体的特点与南方楚系文字接近,而与中原同期文字字形较远;由铭文右行以及"!"类器在中原及楚系中出现的频率及的精粗等,论定此长子沫臣!实为楚器。 ,鹿邑太清宫长子口墓及湖北黄陂发现的长子鼎等,认为此!铭中之"长"与长子口、长子之长实有相承关系,由此初步推测了西周时期长国、厉国的迁徙方向。13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老虎洞南朝墓M1出土13件带有文字的墓砖。这些墓砖按其文字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宋景平元年太岁癸亥七月许作"砖,12件。砖铭揭示该墓年代上限为南朝宋景平元年,即423年;许姓人物应该是墓主的亲友,也是相关墓砖的负责人。另一类是"会稽永兴西乡相藏里许督自书之"砖,1件。其中"乡"、"督"等字写法较为独特,值得注意。砖铭表明其内容为墓主自定,而该墓砖很可能是在墓主生前就好的。此砖是萧山在六朝时期称"永兴"的件实物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砖铭中出现了具体的乡、里名,可能是浙江省内首例,为研究六朝时期萧山地区的乡里制度了新。本文对其中疑难字作出释读,并对其中"自书之"、"乡里"等行文格式加以探讨。通过对相关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的分析可知,《营造法式》确未将某些尺度纳入明确的模数体系。《营造法式》的编修目的旨在"关防工料",节省用度。通过对其中有关"功"的规定的探讨可以明确,《营造法式》为达到此目的,紧密结合了当时已有的相关法令,而并未完全依赖模数制度。通过比较班簋、叔夷钟和晋侯稣编钟的相关铭文,确认" 人"即"国人"," "" "" "实为同一字,俱为"国"字之初文。《班簋铭》中之"东或",应训为"东域",并非"东国"也。孙养素是清代河南淇县人物孙徵兰之父,墓志中记录了孙养素夫的生平事迹,和新出的孙振仍墓志相互印证,可补淇县孙氏家族谱系。墓志的撰写者为明末清初书画家王铎,王铎和孙徵兰为同年进士,墓志记录了两人的交情,及孙徵兰任与家庭情况。墓志为研究孙徵兰及其家族以及王铎等了重要的实物。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对鸟形盉铭文的重新考释,尤其是铭文中出现的西周时期相关法律用语"誓"、"鞭"、"笰传出"、"出弃"等词,与已出土的金文进行比对研究,有助于对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中的"鞭刑"、"流放刑"作进一步的探讨。此外,铭文中两次出现"誓"字,将铭文中的"誓"和已出土金文进行比较、归纳、研究,"誓"在西周时期的诉讼、审判等领域曾被广泛使用,表明"誓"在此一时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约束力,为研究"誓"在西周时期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法律效用了又一有力佐证。黄家窝旧石器时代遗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县长岭经济发区(原茶店镇)黄家窝村七组,该遗址埋藏于汉江右岸二级阶地。黄家窝旧石器时代遗址发现的576件石制品有以下特点:古人们从古河床中选取素材打制石器,火成岩中的脉石英是他们 喜欢的岩石;他们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硬锤直接打击法;石器的主要素材是砾石(石核),类型包括砍砸器、手镐和手斧等。我们推测黄家窝旧石器时代遗址的时代为更新世晚期,相当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尹光方鼎"(旧称"逦方鼎""乙亥父丁鼎")与"听簋"(又名"逦簋""京簋")的定名素有较大争议,"逦""唯各"" ""享京"等字词的断句与解释是整篇铭文释读与确认器主的关键所在。"逦"是动词,佐匹、襄助之意。""读为庭或廷。"各"与"享京"分别是两器的受赐对象与铸器者,故应定名为"各方鼎"(或"各鼎")与"享京簋"。